【原创】刑事后律师再发展两个问题的厘清
作者:张元龙,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刑事后律师根据自身特点,发现自己适合走何种路径,或趋向于哪种路径,首先是三个派别的自然而然的列队。这列队直接影响到我们自身的品牌定位,给外界树立的一种口碑及一种所立的形象,是我们特别值得思考的。路径的选择影响到我们自身发展方向,影响到我们为人作风和业务拓展方向,从业的风格。
勾兑派的形成具有其一定历史原因的,比如一位律师从小到大在生活在东莞这样的城市。在东莞长大,也在东莞学习,就会在东莞具有很多初中、高中的同学,上大学后走向工作岗位也是在东莞,之后离职做了执业律师。这样下来,这位律师的资源就会很广泛,他的交际圈子就具备一定条件,他的同学当然很自豪因有这样一位律师同学而同他介绍业务。这时,他的业务来源就主要是关系介绍型。当办理案件时,由于自身在当在具备较好的同学资源,就得到同学的帮助,办理事项来也较顺畅,案件办理完结后他就会同业务介绍或帮助的同学等给以一定好处。这样时间久了, 他的业务就形成一种习惯,主要靠介绍型,加上这位律师的个人作风,这样就成了一种行业内称为“勾兑派”的律师。
勾兑派律师优势很明显,就是办事较顺畅,特别在中国这样“重关系”大环境下,但是劣势也很明显的:
1、由于赚钱较轻松,关系主导,因此其工作量也不会付出太大,久而久之会导致他也不会太钻研业务,业务能力会下降;
2、勾兑的业务通常不会宣传,因为他的业务是勾兑来的,关系到很多同学或重要领导人的问题,宣传就等于告诉别人勾兑,是死路一条的。这样时间长了,这类型律师较适合当地办案,也或因同学支持和关照受当地律师协会重视担任律协某个职务,但这种类型律师往往会非常活跃到各种会议,其专业水平肯定是不会钻研很深的。他也不会作大量作宣传,宣传也仅限于会议或各种交际活动,久而久之别人会封上一个号为“应酬律师”。
3、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提高,打击腐败以及职务犯罪的力度,这类型律师无疑是没有出路的。背后的勾兑交易本身就是违法犯罪的,虽然律师规避性手段较强,但是夜路走多了,总有失手的时间,面临最后进入牢狱之灾,吊销律师执照的可能。
4、公权力部门的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加上国家深化“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后,法官和检察官独立办理案件,终生负责制,这样很多主办人也不敢与你勾兑,而想听到你一些专业的知识和能让他不办理冤假错案有建设性的意见,而非你的勾兑。因此说勾兑派律师最后是没有出路的,暂时的风光不能一世,笔者是不赞成这种路径倾向的。
正如勾兑派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死磕派的形成也具鲜明的特点。正如这个律师从小到大都没有生活在东莞,是后来东莞因改革开放政策经济快速发展,对法律服务市场需求量大,律师从内地辞职来到东莞做了一名执业律师。这时,这位律师在东莞是没有任何资源的,一个外地人来“南漂”既没有同学圈子,也没有旧同事圈子,就是个满腹经纶的外地人。自然而然,他办案肯定得不到别人的“帮助”,这时他又要坚守法律规定的底线,或坚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当某个部门不遵守时,或不听取他意见时,为了维护当事人之权利,他就会死磕。这样,这位律师的风格就是“死磕派”。死磕派律师一度得到很多公权力部门所痛狠,因为他让外界认为具有鲜明功利目的,有些律师一旦自己诉求没得到遵守或落实,就急着死磕,过于提前急于磕出成果,但是国家这样大的一个框架,必有其巨大的框架,有级别和职责的划分,不能一级一级依法解决或由领导指示解决,往往是一个下级或部门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因此,律师死磕也被理解为对国家机会的不理解。还有甚者被指“作秀”宣传业务拓展观念主导,有的律师拉出横幅或举牌,引起路人观看,拍照网上宣传,从而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但从公权力部门理解为引起了社会群众对国家、对政府不满情绪,把律师这种行为理解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煽动对国家不满行为,势必让这律师处于不利境界。还有,死磕派律师容易磕出自己情绪,将自己性情付之于办案之中,与案件绑架,情绪化严重,这样一方面对自己身体不利,另外也是对案件寻求解决之道不利。过于情绪化或死磕,就会将原因总归结于别人,而不易从自身上找原因,这样对于提高自身办案水平和能力也是不利的。
死磕派律师随时时代的发展,慢慢越来越少,甚至绝派。但是死磕行业和精神还是会保留和继续存在的。
1、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一些细节之处均有法可依。司法实务当中,往往让人死磕之处,是法律规定空白处或模糊不清之处,也就是“应当”地方死磕较少,“可以”范围死磕较多,因为“可以”让公权力部门办事员有了空间,而这空间就是他们耍权力的地方,但是往往“可以”空间处也就是公私两种力量对接“拔河”衡量利益之要害。随时立不不断完善,有法可依情况会明朗,这样死磕单独成派的可能性也会变小了;
2、媒体爆光程度的越来越高,让私底下接受阴暗操作的空间少了,也是律师死磕的必要性变少了;
3、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服务人们的观念加强,对于有问题自己无法解决时,由集体作出决定,这时死磕也就成了没有必要。因此说,死磕派最终也是没有出路,死磕行为和思想还是会继续的。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以后,为我们辩护律师拓宽了辩护的空间,提升了我们辩护律师的权利。这样,律师运用技术的份量越来越足,加上刑事领域如一座高峰,不是轻易可以攀登的。另外,这几年以来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为专业型所运营具备的空间,因此,钻研技术成为了一种新“派别”。当然,技术本身不应成为派别,因为技术本身就是律师应有的要求,是律师就应当提升技术和技能的。律师通过提升自己技能,加深自己专业知识,加强自己的辩护能力,从而更好更优质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也让自己在社会上树立公信力,在与公权力部门打交道时,有效沟通但不勾兑,坚守程序但不死磕。
以上三个派别是一种流传,并非正式命名,也没有哪个组织出面界定,或是法律规定。但这又是一种不得不正视的现象。派别不同影响到你的风格。需要说明的是,“江湖”上对刑事后律师派别的主流分类,在行为上又相互交叉应用,勾兑的有时又会死磕,死磕的也会技术,没有纯粹的勾兑纯粹的死磕,技术本身不是一个派别是律师的应有要求。
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信息高速化时代,当前的信息即时到达,北京的信息或是某个小村落、小山寨故意瞬间全国甚至全球就均知晓。信息化时代为我们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它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一是瞬间到达,有个某类信息,即时大家就知道了,某个人的研究成果,马上会让人知道,同时某篇论文或有价值的文章,即时让全部人就能得知,同时也保存完好的让自己再次学习。二是便于学习,信息具有保存功能,并且图文并茂,非常形象生动,看过以后还能保存起来,以后可以继续找开看反复研读,作为研究使用。三是信息化为我们专业化提供了便利,这种便利是非常有益的,专业化定位需要人知道,信息化让我们宣传提供了渠道,专业化提升了速度,由于很多知道可以在网上得到,因此专业化提升有了来源空间。
但是在这样高速时代,往往我们迷茫了。未来三年内可以出现一种场景,机器人已经代替劳工,所有行业互联化了线上虚拟化了。那么我们刑事律师一部分工种可能也会被虚拟化了,例如什么罪名,什么情节,网上虚拟开了,就得到什么档次量刑?网上虚拟刑事律师,线上回答一些模块化了的内容?什么案件类型怎样辩护,怎样的辩护流程等,辩护思路拟定经过几个环节和模块,虚拟生存和模拟化等。以后的路可能更宽广,更多条方向的路和平台。
今天,我们已经看到了遍地都是微信公众号,这些公众号有企业培育的,有律师所培育的,也是律师个人培育的,主题均是围绕刑事辩护、刑法刑诉实务等,大同小异。这些均是媒介推送,媒介推送信息,需要有人专注做这一块的事情,也就是这一块的事情也要由人去做。那么这人是辅助人员还是专业人员呢?如果专业人员就会浪费他的专业从业时间,因为专业人员主要工作是律师执业,如果非专业人员就真不能推送好他。推送包括形式和内容两部分:形式可以非专业人员完成,但是内容上主要由原创、第一现场、约稿原创、快手、搜索五种来源类型,这些工作最好均是由专业人员来做,只有专业人员嘴里才能吐出金牙来。还有一种就是大家共抬专人专注,或共同专注,如果,是这种情况,就需要所的整体实力,因为专人专注或共抬形式,是需要资金支撑的,没有固定的收入很难养活专业共抬形式。所以从这个角度说,有一些专业刑事律师人会专业分工出来做媒体推送工作的。
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领域的培训课程和活动非常繁多和活跃了。只要是培训就会由组织者、演讲者和听课者等人来共同完成。这些均是需要人去做的,目前,有走得较靠前的律师主导安排讲课,有律师所组织安排讲课的,有学校律师学院、培训机构主导安排讲课的。前两者我认为只是一种过渡,最终是以第三者为主流。再过一年,相信在刑事领域肯定会分支出一支机构,就是专业刑事培训机构。那么这类型人也会分“专业做”和“非专业做”两种,专业做的人,最后就是以培训为主,偶尔也会执业做律师,但执业做律师反而成了偶然现象,因为培训成了他主要工作,执业慢慢成为“搭配”了。
在处理好互联网+与法律两者之间关系,谁重要谁轻,总是很难做出选择,本身也是的,互联网+法律,两者同时重要,到目前为止没有谁主谁次问题了,笔者认为两者都重要,而且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从传统意见上律师执业看重专业重要,从新形势下,信息化发展从专业建设角度前者重要,但最好的形态还是两者配合,互相促进,过分强调某项重要,都会让自己罢于不利位置,这就是刑事后律师再发展的归属。前者作为手段和方法,后者作为目的,手段不能代替目的,目的也不能代替手段。缺少前者,后者难有成就,缺少后者,前者失去了意义。因此,前者是专业型律师所、大所刑事部、刑事个人律师必需会运用的方法,后进才是最终要实现目标,但这又是动态的统一。
律师的最终形态应该就是名执业律师,这执业律师是其他人代替不了的,包括在校学者,因为律师是通过实战、经典案例来推动法治建设进步的,律师的本身就是律师执业,新媒体运营和培训措施等只是作为一种方法或手段,最终目的还是在于提高专业化程度和技能能力。律师通过提高专业性技能,提升刑辩能力,以办案件为主业。律师在通过办案,从个案中体现公正,让无罪的免遭冤狱,让有罪的人得到公正裁决,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从而促进司法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